老陈和同事在嘉陵江面清捞垃圾的画面,被人拍视频发到了网上,但视频内容并非赞美,而是质疑他和同事“将渣滓撂到河里又捞起来搞假骗工资……”老陈和同事气愤不已,随后将视频发布者何某告上了法院。
2024年2月27日,老陈告诉红星新闻,日前已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视频发布者何某在其视频账号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保留道歉声明不少于15日。红星新闻从法院获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老陈说,目前还没有看到对方公开道歉。如果对方拒绝道歉,自己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人拍视频发到网上
称其作假骗工资
视频画面中,一艘小船靠近江边,船上有两名身穿救生衣的人员,岸边站着一名男子。视频画外音称:“你看那3个×××,把渣滓撂到河里又捞起来搞假。”“是不是骗工资的?”
视频发布几天后,老陈才知道自己被人拍了视频并发到网上。
老陈叫陈志德,今年49岁,是南充志德打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嘉陵江南充城区段部分江面的漂浮物打捞工作。
老陈告诉红星新闻,视频中的画面发生在2023年8月22日下午,地点在嘉陵江南充城区段靠近四桥的位置。自己当时去江边给同事李某送机油,还跟李某交流了工作流程,在打捞清除江面垃圾前先拍照记录,打捞完之后再拍照记录。当时,附近江面没什么垃圾,就打捞了一个瓶子,自己在船上辅助划船。
▲何某发布的视频截图“他(视频拍摄者)看到我们船上舀垃圾的舀子一直在动,就以为我们在倒垃圾,然后舀垃圾,还拍了视频发到网上说我们搞假骗工资。”老陈告诉红星新闻,视频拍摄不仅造谣,还在视频中说了侮辱自己和同事的话,让人很气愤。
老陈说,他先是去了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了视频发布者何某,对方只是删除了视频,但拒绝道歉。之后他和同事才决定起诉何某。
老陈等人起诉称,何某未经证实,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将渣滓撂到河里又捞起来是骗工资的”,并在视频中用羞辱性语言称呼他和同事3人,请求法院判令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他当庭展示截肢的右手
斥责对方说谎
老陈提供的何某在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信息截图显示,该条视频删除前有2000多次点赞,评论270余条。
判决文书显示,视频发布者何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所拍摄的视频内容真实,没有造假,更没有剪辑,是实话实说,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老陈、李某、杨某系南充志德打捞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嘉陵江部分河段的江面日常垃圾清捞工作。2023年8月22日16时至18时,3人在嘉陵江下中坝大桥附近江面进行日常垃圾清捞工作,被告何某拍摄了3人进行垃圾清捞工作的视频,随后通过其注册的视频账号在网上发布了其拍摄的3名原告工作视频。何某在发布的视频中以侮辱性词汇称呼3名原告,同时在视频中称3名原告“将渣滓撂到河里又捞起来是骗工资的”,并在评论区回复“涉嫌造假工人工资”。
老陈告诉红星新闻,开庭那天,自己在法庭上质问何某当天是否看到自己倒垃圾、捞垃圾。对方说看到他当天右手拿棒,他便当场举起自己早年截肢的右手展示给对方看,并当场斥责对方撒谎。
据悉,本案开庭时,何某已删除其拍摄的案涉视频。
老陈表示:
如对方拒绝道歉将申请强制执行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何某虽否认侵权的事实,但结合视频内容及截图情况,何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公开将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不实评论以及所使用的侮辱性称呼已在客观上降低了3名原告的品德、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故何某的行为事实上对老陈、李某、杨某的名誉权形成了侵害。
3名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作为侵权人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发布道歉视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被告行为虽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结合被告发布视频在网络平台存留时长等情况,法院认为被告造成的原告精神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短视频账号上公开向3名原告赔礼道歉,并保留道歉声明不少于15日。道歉声明内容,须包含对事实的澄清说明。逾期未发布的,法院将指定在一家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年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获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老陈说,目前还没有看到对方公开道歉。如果对方拒绝道歉,自己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彭疆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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